龚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刑终字第2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春梅 单位:
从故意伤害(致死)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构成要件可看出,区分二罪的关键是主观要件。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只表现为对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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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02)潭刑初字第15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刑终字第222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福建省建阳市人,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张某4配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福建省建阳市人,汉族,学生,系被害人的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1,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福建省建阳市人,汉族,学生,系被害人的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2,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学生,系被害人次女。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3,女,农民,福建省建阳市童游镇回瑶村洪尾自然村人。
被告人(上诉人):龚某,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建阳市人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游义燮建阳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如心;审判员王培强张华铭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建辉;审判员张春梅;代理审判员刘新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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