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柴河林业局芭砬子养路段

牡丹江市博大律师事务所

柴河林业局

牡丹江市前进法律事务所

牡丹江市前进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2002)柴刑初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丽君 单位:
1.张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其犯罪构成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也就是身体权,是对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肢体的正常功能的非法侵犯。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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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2002)柴刑初字第11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柴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俊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柴河林业局芭砬子养路段下岗工人。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镇,汉族,无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2月7日被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濮富彬牡丹江市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1,男,192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柴河林业局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吉训荣,牡丹江市前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反诉原告人):张某2,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维敏,牡丹江市前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勇志;代理审判员孙丽君刘长波
6.审结时间:20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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