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遗弃案
案由:
遗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

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四病区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四病区

新疆公廉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五病区

新疆竟纬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五病区

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刑终字第1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行为人王某、刘某等5人分别系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院长、病区科主任、护士长,他们先后指派他人将28名“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三无”病人送到远离本精神病福利院的地方予以遗弃,其行为在主观和客观方面以及侵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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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120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刑终字第194号
2.案由:遗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43年10月8日出生,山东省运城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院长。2000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01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陈肃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苗晓虎,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四病区科主任。2000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01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宋冰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四病区护士长。2000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01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杨林英新疆公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沙某,女,1958年10月20日出生,新疆伊宁市人,维吾尔族,大专文化,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五病区科主任,住乌鲁木齐市。2001年1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艾尼瓦尔新疆竟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于某,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五病区护士长。2001年1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张沩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艺娥,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于某1,无固定职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江;审判员帕丽丹张卓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吾拉木;审判员诺尔曼高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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