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明溪)宏源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口电站保卫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2002)明刑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白桦 单位:
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欠条是在组织调解下而出具的,整个过程是在组织主持下进行的,杨某后面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对自己债权的主张,故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是以其妻被抱为由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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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2002)明刑初字第18号
2.案由: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1,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于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福建(明溪)宏源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口电站保卫科工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羁押。
辩护人:周荣烈,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涂学章
6.审结时间:20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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