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刑终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沛沛 单位: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先后四次开庭审理,当事人才服判息讼。争执的焦点是定性问题。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定性。
1.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如何认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该罪是指聚众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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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02)杜刑初字第26号
二审裁定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刑终字第84号
重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02)杜刑初字第55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刑终字第145号
2.案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秋野
被告人(上诉人):欧某,男,41岁,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农民,2001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及重审辩护人:许继光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欧某1,男,36岁,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农民,2001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罗传伟尤俊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彬;代理审判员徐卫东王莉
二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琦;代理审判员刘夫军崔晓光
重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忆春;审判员王胜杰;代理审判员杨红梅
二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娟;代理审判员刘夫军崔晓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7日
重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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