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宝公司、陈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扬刑一终第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党进 单位: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犯罪单位中宝公司、陈某、廖某定罪是正确的。
1.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去理解中宝公司等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前提要件
《联合国禁止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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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郊区人民法院(2002)郊刑初字第69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扬刑一终第64号
2.案由: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松
被告单位(上诉单位):扬州中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
诉讼代表人:刘某,中宝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二审辩护人:刁成路江苏扬州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江苏淮海工学院教师,中宝公司合成车间承包人。2001年7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凡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张伟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廖某,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中宝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滕梅森江苏扬州天之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平;审判员丁善珉马飞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党进;代理审判员韩天龙徐东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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