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青海省民族贸易总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同一律师事务所

青海省富新公司

青海省富新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盛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青刑再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云峰 单位:
原一、二审法院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对赵某、王某、马某在民贸总公司申请破产期间转移富新公司价值106323.76元的商品,伪造协议和销货清单予以平账,并作为注册资金成立百盛公司,以及赵某、王某、马某根据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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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01)西刑初字第125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刑终字第201号
再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青刑再字第4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华玮、代理检察员乔海琴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乐都县人,系青海省民族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民贸总公司)副总经理兼青海省富新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新公司)经理。2000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及再审辩护人:高冠荣青海省西宁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系青海省富新公司业务主管。2000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系青海省富新公司会计。2000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陈启钧青海省西宁市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革命;审判员李小梅;代理审判员杨仿洁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德林;审判员郭明礼;审判员康海英
再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云峰;审判员庞世峰;代理审判员祁国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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