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控受贿宣告无罪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庆市万宝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黑龙江法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2)龙刑初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封良宏 单位:
在本案中,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与一审法院在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定性问题上发生了分歧。纵观全案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无罪是正确的。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即便受贿亦应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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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2)龙刑初字第51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顶峰
被告人:王某,男,194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大专文化,系大庆市万宝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经理,2001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向东黑龙江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军;审判员封良宏张晓梅
6.审结时间: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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