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某徇私枉法案
案由:
徇私枉法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防中法刑终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日友 单位:
一审法院判处巫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的结论是正确的。
本案中的行为人巫某对释放并未立案对曾某、终止对曾某、满某、曾某1、吴某、钟某、钟某1等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这一事实是没有异议的,判断本案性质...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2)港刑初字第30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防中法刑终字第46号
2.案由:徇私枉法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炳华。
被告人(上诉人):巫某,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于广西防城港市,汉族,大专文化,原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区分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韦良钢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闭省三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韦良钢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某,男,离休干部,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宿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继文;审判员李飞黄海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日友;代理审判员黄道仕朱学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