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故意杀人案 鉴定结论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18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3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小明 单位: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委托某精神病医院对高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高某犯罪时处于精神抑郁、压抑状态,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起诉时,此鉴定结论作为对被害人有利的主要(罪轻、无罪)证据,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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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1885号判决书
死刑复核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刑复字第172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李桂岚
被告人:高某,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8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2001年8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越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仲炳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死刑复核审程序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京;代理审判员佟福和李慧文
死刑复核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星;代理审判员林兵兵张永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2月10日
复核审结时间: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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