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案 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2)金堂刑初字第2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较为少见,涉及以下问题:
1.关于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2)金堂刑初字第210号
2.案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万锋,代理检察员朱明和、彭涛。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男,37岁,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2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害单位:四川省电信公司金堂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中良;审判员欧大兴;代理审判员艾筱姑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