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泉镇吕刘淹子村村民委员会诉刘某侵占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土地使用权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岭泉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03)莒道民初字第3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庄建伟 单位: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合法。于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了严格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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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03)莒道民初字第327号。
2.案由:侵占土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岭泉镇吕刘淹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吕刘淹子村委)。
法定代表人:吕某,村委主任。
诉讼代理人:李思全,岭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庄建伟
6.审结时间:20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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