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陈某相邻损害防免案 相邻关系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群 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我们在处理相邻损害纠纷案件时,常遇到损失的确定问题。对一些价值明显不大,但确有损坏的物品,进行价值评估的诉讼成本可能远大于物品损失本身。也有一些物品的损坏是否在侵权行为中形成,没有专业机构愿意鉴定、估价,导致这部分事实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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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2)闵民一(民)初字第511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48号。
2.案由:相邻损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香港居民,现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崔某,男,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康华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应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女,现住中国香港。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鹤鹏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梅玲;代理审判员:沈群;人民陪审员:朱金甫。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敏;代理审判员:杨奇志单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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