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4人诉陈某1等3人撤销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案 撤销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03)磐民一初字第00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良杰 单位: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1.本案主要涉及《合同法》“债的保全”中撤销权的问题。债的保全,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它是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担保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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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03)磐民一初字第0067号。
2.案由:撤销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3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磐安县。
原告:付某,男,1940年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磐安县。
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干部,住磐安县。
原告:周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磐安县。
原告: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干部,住磐安县。
被告:陈某1,男,1957年出生,汉族,干部,住磐安县。
诉讼代理人:刘金云,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2(系被告陈某1妻子),女,1958年出生,汉族,职工,住磐安县。
被告:陈某3(系被告陈某1女儿),女,1982年出生,汉族,职工,住磐安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朱志文
6.审结时间:20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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