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诉潘某等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案 撤销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建颖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债权人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转让行为的案件。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对涉案房产转让行为效力的认定,是无效行为还是可撤销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可供探讨:
1.在当事人无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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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民三(民)初字第28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67号。
2.案由: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以下简称制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周栋鑫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潘某,男,1940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诉人):何某,女,1945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潘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诉人):潘某1,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一审):沈蓉上海市鑫旦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周鸣。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俊;代理审判员:卢薇薇葛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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