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诉北京师范大学等合同债权确认案 债务转移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

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

清算组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49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悦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三方协议约定由华阳公司承担给付北师大工程款义务的性质属于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华阳公司给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是作为第三人代替北师大对航空港公司履行债务,还是直接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
广义的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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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1284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4939号。
2.案由:合同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人(被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郝某,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人(上诉人):北京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钟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唐国玺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林某,组长。
诉讼代理人:马某,清算组成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克力;人民陪审员:薛冰马淑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悦;代理审判员:李维金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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