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郑州站旅行社濮阳分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濮阳市审计局

濮阳优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3)华法经初字第3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程文军 单位: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两者之间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的多重性,使两类责任不可避免地发生竞合。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债权,一般不产生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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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3)华法经初字第326号。
2.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24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禹州市。
诉讼代理人:李某1,男,1968年出生,汉族,濮阳市审计局干部,系原告之子。
诉讼代理人:张峥嵘濮阳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站旅行社。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程文军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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