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富民县支行诉云南富民龙飞产业借款案 借款合同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富民县大营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03)富民初字第4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浩 单位: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1.本案是一件较为特殊的因委托借贷住房公积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它涉及以下法律问题:对委托贷款合同诉讼主体资格如何把握;在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为何确定借款合同无效;为何要对双方约定的利息判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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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03)富民初字第414号。
2.案由:借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富民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富民支行)。
法定代表人:潘某,副行长。
诉讼代理人:沈鸿林,富民县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富民龙飞产业(以下简称龙飞产业)。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浩;审判员:李庆芬武正培
6.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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