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闽中竹木业有限公司诉永安市鹏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赁合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民终字5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宏 单位: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因企业租赁产房、设备违约而引起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诉讼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1)被告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2)原告的租金损失是否属于可得利益。(3)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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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03)永民初字第61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民终字592号。
2.案由: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永安市闽中竹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福才陈续进福建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永安市鹏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刘朝兴,永安丰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林宏。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光;代理审判员:孙斌迟建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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