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中国联通公司滁州分公司租赁手机合同案 所有权保留、格式条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滁民二终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红玉 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虽然是调解结案,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颇多,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也涉及法律上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将来需要制定的《信息公开法》以及规制垄断行业的《竞争法》的制定等理论上探讨的问题,值得研究。
1.关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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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02)定民二初字第801号。
二审调解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滁民二终字第65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干部,住定远县。
诉讼代理人:王仕善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联通公司滁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冯某,男,该公司定远营业部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杜立群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田曙春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舍正武;审判员:方勇王永华。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强;代理审判员:周红玉杜春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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