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韦某行纪合同纠纷案 行纪合同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南丹县水泥厂

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南丹县大厂镇国土资源分局

河池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南丹县大厂镇政府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河市民监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覃宝忠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的性质问题。也即本案属于两个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抑或是行纪合同关系?此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焦点,也是合议庭讨论的重点,更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主张为两个买卖合同关系者认为:林某与韦某是一个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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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1999)丹经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河地法经终字第74号。
再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河市民监字第45号。
2.案由:行纪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林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个体户,现住南丹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再审):甘某,南丹县水泥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向某,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韦某,男,1972年出生,壮族,南丹县大厂镇国土资源分局职工,住南丹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韦家安河池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韦某1,南丹县大厂镇政府退休干部,住南丹县,系韦某之父亲。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素娟;审判员:李智军;代理审判员:卢海。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宝书;审判员:韦友成林军。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宝忠;代理审判员:邵彬蒋林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3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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