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古蔺县支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案 保险合同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泸民终字第2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立生 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者责任险的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保险法并无明文规定。但《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第三者责任险的权利人。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法》并未规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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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03)古蔺民初字第21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泸民终字第224号。
2.案由:责任保险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工人,住古蔺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37年出生,系张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审):欧富蔺四川泸州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雷先太四川泸州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古蔺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汪毅邹树彬四川泸州鸿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罗红。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生;审判员:代秀月薛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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