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赵某诉珠海市石景山旅游中心分时度假合同案 分时度假合同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民二终字第3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烈斌 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分时度假合同纠纷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涉及的问题值得探讨,案例具有借鉴意义。
1.如何看待分时度假这一新兴的旅游度假方式
分时度假,又称旅游分时度假及交换系统,通常是指将一处所,如度假村、酒店或公寓的客房的使用期每年分为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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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2)珠香经初字第1010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民二终字第309号。
2.案由:分时度假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1963年出生,住深圳市。
诉讼代理人:叶珍青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女,1965年出生,住深圳市。
诉讼代理人:叶珍青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珠海市石景山旅游中心(以下称石景山中心),住所地:珠海市景山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曲某,该中心职员。
诉讼代理人:张凤翼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富金。
二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烈斌;审判员:杨晓兰徐艳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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