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峰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诉陈某、王某物业管理纠纷案 物业管理合同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鸿程律师事务所

昆明福林堂

昆明市鑫泰旅行社

文书字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3)官法民一初字第19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勇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原告与两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实际上两被告居住在小区内,且已实际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即原、被告形成物业管理关系,故原告有权在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后收取管理费。
两被告购买“楚祥苑小区”商品房,原告作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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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3)官法民一初字第1902号。
2.案由:物业管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云南楚峰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分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琼辉云南鸿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54年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营业员,在昆明福林堂工作,住昆明市西坝片区。
被告:王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导游,在昆明市鑫泰旅行社工作,住址同上。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杨勇
6.审结时间:20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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