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上海龙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归责原则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542厂职工医院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北郊中学

上海市浦东金桥职业介绍所

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龙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昌强 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责任的认定上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外,还适用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严格依法定责以责论处的通告》(...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1)杨民初字第423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73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1924年出生,汉族,上海542厂职工医院退休。
一审诉讼代理人:傅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工作。
二审诉讼代理人:周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
原告(上诉人):方某,女,1954年出生,汉族,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工作。
诉讼代理人:唐荣智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於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上海市北郊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方某,身份情况同上,於某之母。
一审诉讼代理人:方某1,男,1958年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金桥职业介绍所工作。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龙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邹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上海龙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祥铸;代理审判员:陈昌强郭伟。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佐;代理审判员:姚敏孟倩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