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政府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不作为侵权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雅运司

雅运司

四川雅安雅洲律师事务所

成都天则律师事务所雅安分所

雅安市雨城区青江法律服务所

雅安市雨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民再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先萍 单位: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较特殊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其特殊性在于损害结果非高压电线直接所致,而系带低压电的广播线致人触电死亡。据此,本案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关于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因果关系,即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00)雨城民初字第84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雅民终字第11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民再终字第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原告(上诉人):余某1,男,1933年出生,汉族,雅运司退休职工,现已死亡。
原告(上诉人):余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雅运司职工,住雅安市。
原告(上诉人):余某2,男,1958年出生,汉族,村民,住雅安市。
原告(上诉人):余某3,男,1972年出生,汉族,村民,住雅安市。
原告(上诉人):余某4,男,1973年出生,汉族,村民,住雅安市。
五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邓龙林四川雅安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佐洪成都天则律师事务所雅安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某5,镇长。
诉讼代理人:张红梅,雅安市雨城区青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雅安市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沙电站(以下简称金沙电站)。
负责人:田某。
诉讼代理人:龚元树,雅安市雨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彬;审判员:颜昌玲黄绍武。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薇;审判员:邓雅红秦华。
再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先萍;审判员:夏海玲;代理审判员:伍子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1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