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顾某、高某、淮安市维大饲料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般雇佣人与临时雇佣人责任承担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淮民一终字第4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卓洋 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但在赔偿主体的确认,即法律适用方面,确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饲料厂与车主顾某及孙某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是车辆服务合同关系。主要理由:饲料厂使用该车,支付了相关费用,车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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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3)淮民一初字第53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淮民一终字第447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等5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路丹,江苏省淮安市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则浩江苏淮安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顾某。
被告(被上诉人):淮安市维大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
法定代表人:臧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席树俊江苏淮安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朝友;审判员:王海燕张祖珍。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勇;代理审判员:李前兵蒋同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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