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市八大处公园管理处赔偿案 经营场所的注意义务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漯河市第二运输公司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管理处

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

管理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30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5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易珍春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第三人在公园内对游客实施的加害行为,公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要明确八大处公园与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游客买票入园参观游览,公园为游客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在双方之间即成立一种旅游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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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2)石民初字第125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3032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41年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第二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河南省漯河市。
诉讼代理人:陈之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任某,男,中商企业集团公司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八大处公园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管理处主任。
诉讼代理人:冉淑琴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高某,男,该管理处副主任,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艳红;代理审判员:张国明曲东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燕;代理审判员:刘辉张兰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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