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某1诉中国银行梅江支行及其分理处储蓄合同案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省梅县松源镇彩山村

广东省梅州市区和平路13号

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

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梅中法民上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璐 单位: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安全保障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储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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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02)梅区民字第626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梅中法民上字第57号。
2.案由:储蓄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汉族,广东省梅县村民。
原告(上诉人):王某1,女,汉族,广东省梅州市区居民。
两原告诉讼代理人:王某2,男,系原告王某1胞兄。
被告(上诉人):中国银行梅江支行。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行行长。
被告(上诉人):中国银行梅江支行南门分理处。
负责人:钟某,该分理处负责人。
两被告诉讼代理人:魏新民郑茂宏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伟平;审判员:黄立新李冬梅。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建祥;审判员:丘小明;代理审判员:黎永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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