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等诉孔某1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非道路交通事故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文溪律师事务所

磐安县正平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03)磐民一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希华 单位: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1.本案为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按照交通事故的发生地是否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道路”,可以将交通事故分为二类:一类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即道路交通事故;另一类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即非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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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03)磐民一初字第13号。
2.案由: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孔某(系本案死者孔某2之父),男,194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磐安县。
原告:周某(系本案死者孔某2之母),女,194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磐安县。
原告:叶某(系本案死者孔某2之妻),女,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磐安县。
原告:孔某3(系本案死者孔某2之女),女,1993年出生,汉族,学生,住磐安县。
原告:孔某4(系本案死者孔某2之子),男,199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磐安县。
法定代理人:叶某,系原告孔某3、孔某4之母。
上述原告诉讼代理人:韦武明浙江省文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1,女,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磐安县。
诉讼代理人:叶海明,磐安县正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希华;人民陪审员:孔祝飞吴一龙
6.审结时间: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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