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诉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靳作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案 所有者责任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二分院

村村委会

文书字号:
河南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3)马民初字第2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松领 单位: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第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本案来看,原告于2000年7月14日受伤,于2001年6月4日起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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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3)马民初字第24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连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马村区,系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二分院职工。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靳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原青;代理审判员:王松领王光明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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