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沈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损的责任承担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终字第0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舜隆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由于中小学校纷纷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学生的课业类型、社会实践、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日益丰富,随之而来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增多,本案即系一起典型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第三人侵害而学校并不承担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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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一初字第02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终字第04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徐某1,男,1956年出生,汉族,农民,系徐某父亲。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宋晖江苏南通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沈某,男,1979年生,汉族,驾驶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姚勇华江苏南通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跃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剧场(以下简称人民剧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美泽江苏南通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如皋市磨头中学(以下简称磨头中学)。
法定代表人:陈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马广忠,江苏省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伟;代理审判员:金建飞宋海巍。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建明;代理审判员:刘悦梅杨晓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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