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等诉上海盛彤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侵权赔偿案 电话号码误登过失侵权赔偿
案由: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3)婺民一初字第30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石伟明 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过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法院按规定受理此案,认真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在双方意见的对立中达到统一,积极化解了可能危害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用调解方式审结此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此类案件审理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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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3)婺民一初字第3023号。
2.案由:电话号码误登过失侵权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章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华市。
原告:叶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金华市。
原告:章某1,女,1982年出生,汉族,无业,住金华市。
三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方伟军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彤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青年路358号明景苑小区。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该分公司经理,住金华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方明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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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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