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王某1其他侵权纠纷案 其他侵权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明铁路局铁路中心医院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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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二终字第6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彩云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骨灰”是一种特殊的物
对此问题,学说不一。有的学者认为,骨灰(包括尸体)为物,是所有权的客体,但所有权的行使要受显著的限制,即不得为使用收益等处分,而只能以埋葬、管理、祭奠为其内容,且不能将其抛弃。其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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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3)盘法民一初字第119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二终字第678号。
2.案由:其他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1927年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昆明铁路局铁路中心医院离休干部,住昆明市。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正宽赵琦云南昆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女,1955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昆明铁路局勘测设计院退休职工,住昆明市。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世华,鼎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窦某,男,1943年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京安亿友软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昆明市。
第三人(被上诉人):王某1,男,1970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昆明铁路局客运公司职工,住昆明市。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世华,鼎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窦某,男,1943年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京安亿友软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昆明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鸿;代理审判员:李广益马永华。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海玲;代理审判员:李彩云张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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