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诉北京酒仙桥医院案 一般人格权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

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酒仙桥医院医政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64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建刚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解释说明:
1.几种医疗过错行为的辨析
鉴于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医疗过错行为的规定较为繁多,且不易区分,审判实践中掌握起来也比较混乱,所以在对本案进行定性之前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依据《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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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6425号。
2.案由:医疗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耿某,女,1961年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工作。
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旅游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胡涤清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1街坊6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邓利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高某,北京酒仙桥医院医政处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董立强
6.审结时间:200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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