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 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043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雯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原告一方是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音乐制作人高某,被告一方是雅虎公司。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领域和范围内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本案的审理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下面想就本案中的几个争议焦点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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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04336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代理人:高明李达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虎公司)。
负责人:关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章剑舟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雯;审判员:姜春玲;代理审判员:高嵩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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