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美斯达电子玩具有限公司诉东莞长安沙头大诚五金塑胶制品厂名誉权侵权案 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民终字第17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蔡士娅 单位: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法人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诋毁商誉名誉利益的表现及司法保护的原则。
1.大诚塑胶厂向美斯达公司发出“律师函”是否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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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2)晋民初字第16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民终字第1764号。
2.案由:名誉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晋江美斯达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斯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金岭杨洪福福建厦门杰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黄桦清谢雅萍福建泉州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东莞长安沙头大诚五金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大诚塑胶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何某,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仪;审判员:王文起;代理审判员:郭灿培。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丽阳;审判员:冯叶勇;代理审判员:郭金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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