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独一村村委、邮政分局侵害受教育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临沂师范学院美术系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3)河民初字第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秀廷 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和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认为,原告刘某取得了苏州铁道师范学院的美术专业课程的合格成绩,就已达到继续报考该校的资格,并且原告刘某当时的文化课成绩已能够考取该校,只是因为被告独一村村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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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3)河民初字第76号。
2.案由:侵害受教育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学生,现就读于临沂师范学院美术系,住临沂。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独树头一村(原称为西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独一村村委)。
代表人:郑某,村主任。
被告:临沂市河东邮政分局(以下简称邮政分局)。
法定代表人:谷某,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秀廷;审判员:鲁殿印刘丽华
6.审结时间:20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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