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3)河民初字第76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学生,现就读于临沂师范学院美术系,住临沂。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独树头一村(原称为西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独一村村委)。
代表人:郑某,村主任。
被告:临沂市河东邮政分局(以下简称邮政分局)。
法定代表人:谷某,局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秀廷;审判员:鲁殿印、刘丽华。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刘某诉称:2001年我报考了苏州铁道师范学院美术专业,并参加了美术专业考试,由于二被告对工作极不负责任,将我本应于2001年4月就该收到的苏州铁道师范学院2001年美术专业合格考生通知单无故滞压,直到2002年8月25日才送给我,直接造成我当年高考“落榜”,失去了当年就读自己理想大学的机会,为此我曾一度病倒。由于我家庭极其贫困,生活困难,母亲身体多病,父亲务农,为供应我复读,妹妹忍痛辍学回家务农,父母东借西凑给我筹集复读的学费,我背着沉重的家庭包袱,顶着各种压力到临沂七中参加了复读。
由于二被告对工作极不负责任,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无情剥夺了我上大学的机会,几乎使我十多年的辛苦毁于一旦,我2002年8月25日收到这迟到的通知书后,曾多次到二被告处讨要个说法,但二被告不但不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内疚和歉意,反而对我的父亲恶意中伤,二被告相互推诿,均称对此事不承担任何责任。二被告对我的侵权行为,给我及我的家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二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因其侵权给我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被告独一村村委会辩称:第一,我方不存在原告所诉情况,我方从未转送过刘某的信件;第二,村委是按村规民约处理村里事务,村委都能及时转送信件,未滞压过任何人的信件,村委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第三,原告的大学美术类成绩通知单应由苏州铁道师范学院通过邮政部门直接邮寄给原告,这种特殊信件村委不应当给予转收。
3.被告邮政分局辩称:我方认为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第一,原告刘某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我方从未与原告发生过邮寄行为,我方只是于2001年4月25日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独树头西北村的刘某1投递了普通信件一份。第二,我方已向刘某1履行了投递义务,我方不应当承担责任。刘某1地处农村,根据国家《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的信件只投递到乡政府或行政村的固定地点,其以下的邮件,由乡政府或行政村委与邮政企业协商妥投邮件人的方式进行投递,我方为了贯彻实施此规定,履行投递义务,于2000年5月16日与被告独一村村委签订了妥投协议书,协议规定:我方将邮件投递到村委办公室即履行了妥投义务。因此我方于2001年4月25日将刘某1的信件投递到村委,我方没有任何过错。第三,关于刘某1信件的延误并不是我方所致,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平常信件的损失和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的过失造成邮件的毁损丢失或短少的,邮政局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我方认为原告之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系2001年度临沂市河东区第二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2001年2月原告刘某参加了苏州铁道师范学院美术系艺术设计专业的专业课程考试,在参加考试时,原告刘某按照该校的统一要求,由本人在信封上填写了自己的通信地址,以备学校邮寄成绩单,原告刘某在学校发给他的信封上填写了其父刘某1的通信地址即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独树头西北村,收信人为刘某1。2001年4月21日,苏州铁道师范学院用原告刘某已填写好的信封以平信(即普通信件)的方式将原告刘某在该校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从苏州寄出,2001年4月25日被告邮政分局在收到该信件后将信件投递到被告独一村村委办公室。后被告独一村村委因过失,将该信件滞压,直到2002年8月25日,被告独一村村委妇女主任巩某在村委办公室无意中发现该信件并于当日将信件送到原告刘某家中。原告刘某收到该信后,曾与其家人一起找到二被告要求解决滞压信件一事,但二被告均以自身对此事无过错为由未予处理。
另查明,原告刘某在没有收到苏州铁道师范学院的专业课程成绩通知单后,参加了当年的高考,但没有被其他高校录取,2001年原告刘某的高考文化课程的成绩总分为340分,以此文化课成绩原告刘某当年即可被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录取。原告刘某后于2001年9月到临沂市第七中学复读一年,并于2002年考取了临沂师范学院美术系,现在该校学习。
(四)判案理由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每一个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法律的保护。原告刘某作为2001年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依法享有通过自身努力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原告刘某2001年2月参加的苏州铁道师范学院美术系专业课程的考试成绩是否合格是其能否继续报考该校该专业的前提条件;2002年苏州铁道师范学院按时邮寄了原告刘某的专业课程成绩合格通知单后,被告邮政分局及时将信件按照通信地址投递到被告独一村村委办公室,但由于被告独一村村委的过失,该信件在被告独一村村委滞压一年零四个月之久,致使原告刘某失去了继续报考并可能考取苏州铁道师范学院的机会,而原告刘某以其当年的高考成绩能够被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录取,被告独一村村委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刘某当年即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给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原告刘某的复读也增加了其经济上的负担,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独一村村委赔偿因侵害其受教育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部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邮政分局按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成了其应尽的投递义务,对信件的滞压没有过错,故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邮政分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独一村村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复读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经济损失2500元并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和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认为,原告刘某取得了苏州铁道师范学院的美术专业课程的合格成绩,就已达到继续报考该校的资格,并且原告刘某当时的文化课成绩已能够考取该校,只是因为被告独一村村委的过失,致使原告失去了这个机会,侵害了原告受教育的权利,被告独一村村委应当赔偿因侵害原告受教育权而给其造成的损失;我国邮政法规定对于农村的平信只投递到村委或居委的办公室即视为妥投,但是通过该案件,也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邮政法律法规已滞后于当前的社会需要,如果邮政分局将应当投递的信件直接投递到收件人,那么就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避免一些类似纠纷的发生。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刘秀廷)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79 - 38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