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耿某离婚案 离婚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再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肖非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一审将宅基地所有权认定为曾某及耿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仅按照《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规定将宅基地所有权进行了划分。二审则将争议焦点集中于公民个人仅能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不能享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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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1997)晋民蒜初字第81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终字第682号。
再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再终字第5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耿某,男,1963年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农民,住晋宁县。
被告(上诉人):曾某,女,1969年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农民,住晋宁县。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韶发。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佩玲;审判员:王向红;代理审判员:李新宏。
再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跃明;代理审判员:赵敏肖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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