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雅安振华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雅安振华实业公司

稚安振华实业公司

雅安振华实业公司

四川雅安雅州律师事务所

四川雅安雅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再终字第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锋 单位: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根据振华公司的企业性质,振华公司以“董事会研究决定”为由宣布与刘某等三人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振华公司应否与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
1.关于振华公司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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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01)雨城民初字第97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雅民终字第313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再终字第88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原雅安振华实业公司职工,住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吴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原稚安振华实业公司职工,住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周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县人,原雅安振华实业公司职工,住雅安市雨城区。
三原告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伟四川雅安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振华实业公司,公司住址:雅安市雨城区西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龙林四川雅安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世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锋;审判员:魏巍;代理审判员:刘琼。
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远富;审判员:陈红;代理审判员:薛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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