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漳州市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双湖线寿宁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终字第4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斌 单位: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正确审理本案的关键是分清事实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二者的区别。现就此作一分析、比较,同时略对本案涉及的劳动仲裁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本案被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作一评述。
1.本案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本案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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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03)寿民初字第50—1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终字第442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市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潭华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漳州市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双湖线寿宁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夏毅生,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毛建熙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斌;审判员:何世冬沈维爱。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包剑辉;审判员:黄建方游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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