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等人诉中国工商银行温县支行劳动保险待遇争议、追索垫交养老保险金纠纷案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

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县支行信贷科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2002)温民初字第2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金泉 单位: 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
正确审理本案,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理顺法律关系,正确定性;(2)仲裁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3)明确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合并问题;(4)如何理解和适用仲裁申诉时效、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从表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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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2002)温民初字第276号。
2.案由:劳动保险待遇争议、追索垫交养老保险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闫某,又名闫某1,男,1967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温县。
原告:周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温县。
原告:王某(王某1),女,1969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温县。
原告:段某,又名段某1,女,1962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温县。
原告:吉某(吉某1),女,1969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温县。
原告:朱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温县。
诉讼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任金婷,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温县支行,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岳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县支行信贷科工作。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金泉;审判员:李晓莉张竹英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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