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石油公司诉钟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时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014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卫华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最终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原因是其超过了诉讼时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1997年9月4日被告再次确认欠款的行为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还是属于形成新的独立的债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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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2)花法经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01497号。
2.案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石油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蓝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广州市花都区人。
被告(被上诉人):钟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广州市花都区人。
诉讼代理人:滕继斌广东信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丁某,广东信良律师事务所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洁明;审判员:刘敏;代理审判员:梁红君。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群;代理审判员:陈维敏谷丰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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