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举证责任倒置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院医教科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终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治国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件比较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了医疗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三个问题。
1.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本案一、二审法院基于对案件事实相同的认定,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原因就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二审裁判中的适用。所谓“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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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02)夷民初字第725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终字第53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上诉人):王某1,男,1999年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某,王某1之父。
原告(上诉人):万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上述四人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翁毅,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鸦鹊岭卫生院),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该院副院长。
被告(被上诉人):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以下简称仁和医院),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410号。
法定代表人:闵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喻某,该院医教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崔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宗臣;审判员:曹德明陈明学。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卓彬;审判员:王锡海;代理审判员:刘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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