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等故意伤害案 刑法溯及力、追诉时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3)嵊刑初字第1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干平 单位: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本案两犯罪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发生于1995年9月,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施行期间;但审判是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修订后的2003年7月,时间跨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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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3)嵊刑初字第147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女,1932年3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邢哲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邢某1,男,嵊州市个体税务所职工,系被代理人之子。
被告人:邢某,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2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03年1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过学超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别名周某1,男,1965年8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1997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1998年8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2003年1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尹志南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祖明;人民陪审员:宋亦松钱菊夫
6.审结时间:20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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