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台盐业公司、黄某等非法经营案 单位犯罪、单位自首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台盐业公司

江苏连云港苍梧律师事务所

原云台盐业公司

江苏连云港瑞杰律师事务所

江苏连云港华天人律师事务所

江苏连云港苍梧律师事务所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

江苏连云港新海连律师事务所

连云港市云台区盐务管理局盐政科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连刑二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焰 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有三个问题存在争议,值得探讨。
1.本案中能否认定连云港市新浦区盐业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就是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所得归单位所有的非自然人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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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13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连刑二终字第11号。
2.案由:非法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军武。
被告单位:连云港市新浦区盐业公司(原云台区盐业公司,以下简称“云台盐业公司”)。
诉讼代表人:赵某,系云台盐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一审辩护人:隋新明江苏连云港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别名黄某1),男,33岁,汉族,连云港市人,系原云台盐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一审辩护人:顾乐军江苏连云港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盛某,男,34岁,汉族,泗阳县人,无业。
一审辩护人:孙传龙江苏连云港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孙某,男,33岁,汉族,灌云县人,系个体运输户。
一审辩护人:高海洋江苏连云港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诉讼代表人:郭某、陈升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人(上诉人):魏某(别名魏某1、化名刘某),男,25岁,汉族,沭阳县人,农民。
被告人(上诉人):蒋某,男,40岁,汉族,淮安市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张学松江苏连云港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1,男,41岁,汉族,连云港市人,系原连云港市云台区盐务管理局盐政科临时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焰;审判员:盛新海陈士双。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雪梅;代理审判员:李利倪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8日(应公诉机关建议,二次延期)。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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