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强奸案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03)武刑初字第1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欣荣 单位: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本案案情虽然比较清楚,但在起诉及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两个比较大的争议:一是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公安机关认为,是强奸未遂,检察机关则认为是强奸中止;二是对中止犯损害的认定。
1.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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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03)武刑初字第183号。
2.案由: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燕。
被告人:陈某,又名陈某1,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8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方雪松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欣荣;人民陪审员:徐世明潘法明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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