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故意杀人、抢劫、盗窃、强制猥亵妇女案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大兴庄中路

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檀城东区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京生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对定性及对犯罪人王某的量刑没有争议,值得研究的是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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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刑初字第1489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32号。
2.案由:故意杀人、抢劫、盗窃、强制猥亵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刘刚。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1987年因盗窃被收容教养二年,1994年9月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本案于2002年7月5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张静宜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薛晶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北京市平谷区居民;199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02年7月5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刘雪峰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1972年8月6日出生,北京市密云县居民,系本案被害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波;代理审判员:翟丽佳李威。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俊怀;代理审判员:李征刘东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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