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许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减轻处罚
案由:
走私文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刑初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国民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犯罪人许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对其判处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最低刑还是过重,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二审法院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原则,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判决对其减轻处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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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刑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刑终字第74号。
核准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02)复字第259号。
2.案由:走私普通货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庄文浩。
被告单位(上诉人):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顾某,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二审辩护人:郑幸福诸惠平上海市中新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许某,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曾任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7月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案案发时在监狱服刑。
一审辩护人:高飞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傅美娟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职员,于2001年4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文芳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1,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职员,于2001年4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劭鸣徐瑞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捷;代理审判员:刘鑫王奕。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伟;代理审判员:吴志梅罗靖。
复核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维中;代理审判员:刘仁章周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2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间:20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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