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03)润刑执字第1号。
3.诉讼双方
建议机关: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
罪犯:陈某,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无业。2000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00年1月31日起至2003年1月31日止。2003年2月14日因本案被拘留。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春;代理审判员:耿宇剑、余波。
(二)双方主张
1.建议机关称
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认定:罪犯陈某于2002年8月份盗窃两起,窃得现金300元;于2002年10月份,明知一辆本田70摩托车来路不正仍进行购买,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罪犯的辩解
罪犯陈某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罪犯陈某于2000年1月18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00年1月31日起至2003年1月31日止。2002年8月份,陈某先后两次在镇江市运输三站陆某经营的七里电动工具商店,用事先窃得的钥匙入室行窃,分别窃得人民币100元和200元。2002年10月,罪犯陈某明知一辆本田70摩托车来路不正,仍以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该车系被害人曾某被窃车辆,价值8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陆某、陆某1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镇江运输三站被窃的情况;
2.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行驶证证实其摩托车及被窃的情况;
3.证人季某、季某1的证言证实向陈某销售赃物摩托车的情况;
4.鉴定结论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本田摩托车的价值;
5.书证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陈某被抓获的情况;
6.书证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款300元及赃物摩托车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7.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00)润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证实陈某被判缓刑及执行期限等情况;
8.罪犯陈某的供述证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盗窃两次及收购赃物一次的情况。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罪犯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1.撤销本院(2000)润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2.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六)解说
实践中,在审判新罪的时候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较为多见,而单纯审理撤销缓刑案件的情况较少,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也较为简单,在审理本案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争议:
1.如何理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引起缓刑被撤销在程度上的要求,犯罪分子偶尔地轻微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不足以导致缓刑被撤销的,否则,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情节严重”应当主要指:(1)多次违反规定的,可以是多次违反同一规定,也可以是多次分别违反了不同的规定;(2)违反规定虽不构成犯罪,但接近犯罪标准的;(3)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或强制戒毒的;(4)犯罪分子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具有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5)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行为人陈某盗窃两次、收购赃物一次,属于多次违反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撤销缓刑的建议应当由何种机关提出
关于撤销缓刑的建议应由何种机关提出的问题,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负责缓刑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办案侦查机关提出,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原作出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缓刑撤销的建议权是与缓刑撤销的裁判权相对应的,在我国,有权裁定撤销缓刑的只有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因此,缓刑撤销的建议权也应该由与之相对应的机构来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该规定明确了撤销缓刑建议权可以由同级公安机关来行使,但也未明确规定只能由同级公安机关来行使。因此本案由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建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从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立法精神来看,除同级公安机关外,同级检察机关也应当有权建议撤销缓刑,理由有二:一是同级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时,与同级公安机关具有同等的地位;二是检察机关本身是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力也应当有责任监督缓刑刑罚的执行。
3.撤销缓刑案件应当适用何种程序、采用何种方式来审理
关于审理撤销缓刑案件是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理由是这类案件往往案情并不复杂,审判人员只要确认犯罪分子有违法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不需要对犯罪分子重新定罪量刑,而且执行的刑罚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因此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撤销缓刑实质上是“一审终审”,因此它是一项较为慎重复杂的工作,由合议庭来审理比较合适,另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只有二十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撤销缓刑案件的审限有一个月,因此可以推断出审理撤销缓刑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
关于审理撤销缓刑案件的方式,也就是说是采用书面审的形式还是必须要开庭审理,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在操作中也莫衷一是。采用书面审的形式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而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可以使审判人员更加深入、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从而提高审判的公正性,两种审理方式都具有各自的优点。笔者认为,究竟采取何种方式来审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分子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在讯问犯罪分子、听取有关当事人、辩护人意见后,可以采用书面审的形式来审理,而对于案件事实不清、犯罪分子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
因此,本案在罪犯本人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合议庭书面审理并依法裁决撤销缓刑是完全正确的。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余波)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90 - 92 页